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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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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韶关校友联谊会章程(试行)2016版



 江西理工大学韶关校友联谊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江西理工大学韶关校友联谊会,是江西理工大学校友会联系的,由江西理工大学历届毕业分配在韶关工作的学员组成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群众团体,是所有在韶的江西理工大学校友与母校保持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在韶关的江西理工大学校友,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增进交流,互帮互助;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秉承“志存高远、责任为先”校训精神,发扬理工人“为人诚实、基础扎实、工作踏实”特质,为韶关的两个文明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兴旺,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第四条  倡导会员发扬“献身、创业、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立足岗位,服务社会,报效祖国,为母校争光。

    第五条  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活动,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第六条  保持与母校联系,关注母校发展,维护母校声誉,为母校出力献策。

第七条  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积极为母校与韶关的教育、技术、经济的合作、交流牵线搭桥。

    第八条  搜集、整理校友名录,编印韶关校友通讯名录,建设和维护江西理工大学韶关校友网站或栏目

第三章   

    第九条  凡是在江西理工大学(含原江西冶金学院、原南方冶金学院及其独立学院、江西理工大学及其独立学院、以及原南昌有色金属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人申请,本会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并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种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向《江西理工大学校友通讯》投稿;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本会每届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制定、修改、解释本会章程。

第十四条 本会每两年举办1~2次校友会员联谊活动,主要开展交流和联谊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推选,并根据需要可增补成员,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若干名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自会员所交会费、个人及单位捐助。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6年626 江西理工大学韶关校友联谊会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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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79   更新时间:2016-06-26 04:34:3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