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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工大学位字〔2021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包括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业余、函授本科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学习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下列七个学科的门类授予 :工学(含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达到本细则要求的学术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条件 :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 :已取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已取得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三)外语水平 :

1.2022 1 1 日前,在我校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 2022 1 1 日起,参加《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广工大继字〔202016 号)所规定相应类型的考试,成绩达到相应要求。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 6 个月内未授予学位者 ;

(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半年内未授予学位者 ;

(三)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逐个审核,对符合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者,经公示 5 个工作日后向学校教务处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建议名单。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复核继续教育学院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建议名单,并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十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并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评定工作在每年 6 月和 12 月下旬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1 1 1 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情况,本实施细则调整过渡期为 :

2021 1 1 日起至 2022 12 31 日止。2020 12 31 日前已经完成广东工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 设计答辩并取得成绩的考生,调整过渡期内,可按广工大规字〔201729 号文件要求申请学位 ;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本细则要求申请学位。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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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   更新时间:2026-04-21 04:54:46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