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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商会论坛交流>>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
2026-03-20
近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全国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办法》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名誉职务名称、设置原则、数量、任职条件、授予对象等。要求行业协会商会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制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制度,且数量设置应当精简、科学、合理。强调设立名誉职务应履行严格的民主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被授予人员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同时,设立、增补或取消名誉职务均需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办法》强调,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当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遵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关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履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职责,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出现不具备任职条件、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变相把持行业协会商会、干扰行业协会商会正常工作等情形的名誉职务人员,应及时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向社会公告。对于违反《办法》设立名誉职务的,有关部门应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程序撤销,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中社部信息宣传中心”微信公众号)
根据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核心内容如下:
核心要点
1. 设立原则
非必要不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控制名誉职务设置,确有必要设立的需遵循精简、科学、合理原则。
制度保障:必须制定专门的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制度。
2. 程序规范
民主决策:设立名誉职务需经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被授予人员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备案要求:设立、增补或取消名誉职务均需向有关部门备案。
3. 行为约束
禁止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职责限制:名誉职务人员不得履行负责人职责,不得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义务要求: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遵守章程,关心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声誉。
4. 监督管理
退出机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名誉职务人员,应及时撤销职务并公告:
不具备任职条件;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变相把持或干扰行业协会正常工作。
责任追究:对违规设立名誉职务的,有关部门将督促撤销并追究责任。
政策背景
该《办法》是首次全国性统一规范,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名誉职务的名称、数量、任职条件等关键要素。
地方层面(如山东省)已同步出台配套细则,强化执行。
说明
目前公开渠道暂未发布《办法》完整原文,以上内容基于官方发布的政策解读及权威媒体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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