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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商会论坛交流>>“以商养会”究竟错在哪?哪些人在执着信奉?从异地商会的性质与宗旨看“经营性活动”的认知误区
原创 知闲 异地商会研究2026年8月4日上海
🔍深度辨析·正本清源
异地商会为何不能"以商养会"
鲜有成功却屡被追捧。从性质与宗旨看"经营性活动"的认知误区——"以商养会"究竟错在哪?谁又在执着信奉?
"以商养会",主流观点认为是通过商会自身开展经营性活动获取收益,用以弥补费会不足、维持商会的日常运转并反哺商会发展的一种运营模式。
这一理念在异地商会圈层中颇有市场。笔者在不少场合,但凡聊到商会运营时,不少人都会大谈特谈“以商养会”。
确实,许多商会会费收缴困难、经费捉襟见肘时,不是思考如何将平台搭建好、服务好会员,吸引更多的会员加入,而是便将目光投向"商会办企业""商会搞经营"。
然而,这么多年的实践证明,"以商养会"鲜有成功案例,反而屡屡演变为利益纠纷、资产混同乃至违规被查的导火索。例如某异地商会领导层决定"以商养会",采取众筹的方式成立公司,进行经营性活动,没有获得盈利,反而导致内部纷争不断、导致商会运作无以为继,结果是家乡政府派人过来重新审核组建新的领导班子。这类案例在笔者信息库中俯拾皆是,为什么会有如此结果?究其因,在于这一理念与异地商会作为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性质和宗旨存在内在冲突。
一、谁在执着于"以商养会":信奉者画像
关于"以商养会"是个伪命题的辨证这类文章其实网络上也很多, 并且许多作者也道明了"以商养会"与异地商会的性质宗旨是存在内在冲突的、是走上了偏路的。然而,却仍然有许多人执着的、顽固的信奉。我们对执着信奉者从现实动因和认知盲区角度,进行了梳理、并画像,将其大致可归为五类:
① 经费困局下的"务实派"
这一类大多为中小商会、新兴商会的运营管理层。这类商会头部企业少、会员基数少、核心资源少,会费收缴困难、秘书处发不出工资、办公场地靠借,生存压力之下,他们将"以商养会"视作救命稻草,其实他们未必不懂合规边界,但现实就摆在这儿,要"先解决吃饭问题"、要"先活下去"的紧迫问题压倒了一切。这类人很是值得同情,抱着满腔热情参与到商会中来,以为靠情怀、靠奉献就能把商会搞好,但现实很打脸,理想破碎了。这类人也很可悲,不是选择了做实会费机制与会员服务的正确出路,而是采取了饮鸩止渴的方法。
② "商会经济化"思维者
这类人很多,他们将商会等同于"企业联合体",认为商会以"商"为名、以企业为会员,就理应具有商业属性、参与商业经营,混淆了"商会的会员是商人"与"商会本身是商人"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这是对社会组织法人属性的根本误读。
笔者在上周参加一个交流活动时,遇到某商会一位副会长和某企业联盟的创始人,在谈到目前很多商会面临着费用不足问题时,两人坚持认为商会应当"以商养会"、应当搞经营活动。反而问我"商会"不"经商",要那个"商"字还有什么意义?当时边上的旅游协会的一位负责人告诉他们,异地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属于非经济组织时,他们依然不能理解。
③ 既得或潜在利益相关者
这一类主要是包括试图借商会平台承接项目、获取资源倾斜的个别会长、副会长,商会下属会所、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以及指望从经营性活动中分一杯羹的人。
以前笔者认为这类人在异地商会中应该是个别人,但是通过大量的、频繁的接触以后,发现这类人还很多。"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作为经商的会员企业,追求逐利无可厚非,但是当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时如何选择,则反映了一个人的格局、品德。
这些人他们的"信奉"并非是出于商会长远发展考虑,而是自身利益与"以商养会"模式绑定,追逐一己之私利。这种情况下,一旦制度收紧,往往首当其冲。
④ "成功学"叙事的信奉者
这类人大都是受个别"明星商会"或海外华商社团案例影响,认为商会办公司天经地义。他们只见"商会名下有实体"的表象,未究其独立法人运作、资产严格隔离的合规安排;有的甚至只看到表面的繁华而看不到运作的失败。
例如笔者所在的商会一些副会长感叹、羡慕某某商会建了自己的大厦从事酒店经营"以商养会",却不去探究其实这个商会会长就是从事地产酒店开发,这个产业其实也只是会长的产业,只是分了一些股权出来给一些愿意投资的会员单位,更不去思考,一旦会长届期任满,这个产业还会是商会的吗?另外的一些例子还有众筹开饭店的、众筹从事投资的、众筹从法院能拿下不良资产包的、销售家乡特产的、销售礼品百货的等等,皆美名其曰"以商养会",大多草草收尾。
这类人,盲目效仿其表而不究其理,难免东施效颦。
⑤ 服务能力不足、试图"走捷径"者
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这样一个发展历程,异地商会亦然。根据相关方面的口径,商会的初创期通常是3~5年,做实会员服务、平台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长期投入与专业能力,部分异地商会运营管理者缺乏这份耐心与本事,便寄望于"做点生意"快速见效,用经营收益掩盖服务短板、掩盖能力水平有限。
殊不知,这样做将严重影响商会的公信力。商会的公信力一旦被透支,人心就会涣散,凝聚力就不在了,再多的经营收益也补不回来。
二、性质之辨:非营利性是异地商会的根本属性
异地商会的法定身份是"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民法典》第九十条将社会团体界定为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版,国令第832号)第四条第二款写得非常清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这表明,非营利性不是异地商会的一项可选特征,而是其作为法人的根本属性:一旦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便动摇了其合法存续的基础。如果突破了这一根本属性,那么异地商会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我们需要厘清的是,"非营利"不等于"无收入"、不等于"不能盈利";有些人将商会的"非营利性组织"混淆为"非盈利性组织"。
在商会的章程中,商会的资金来源渠道:商会可以通过会费、捐赠、政府购买服务、合法的服务性收入等渠道筹集资金,满足日常运营管理所需的开支。但关键在于:这些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条例第二十六条)。
"以商养会"的症结,不在于商会是否有钱,而在于它试图以"经商"的方式赚钱,这恰恰踩中了"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红线。
"法无禁止皆可为"!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已为法律法规政策所明令禁止。网络上许多大谈特谈支持"以商养会"的文章,大多是罔顾红线的存在。
三、宗旨之归:商会的使命是服务而非经营
翻开各地的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我们不难发现,异地商会的宗旨,大多明确为:服务会员企业发展、搭建桥梁服务两地经济合作、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这一宗旨决定了商会的全部资源:人力、财力、公信力,都应当投向会员服务与公共平台建设,而非投入市场竞争。
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异地商会)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支柱之一,是连接公域与私域的桥梁和纽带,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独特的角色和定位。它不是经营的主体。如果大家还不好理解的话,那么可以反问:为什么在民政部门登记,而不是像公司企业一样在市直监部门登记?
如果异地商会将主要精力转向自身经营,那么会发生什么呢?
笔者认为将产生三个偏离:其一,角色错位,商会将从"会员服务者"异化为"市场经营者",甚至与会员企业形成同业竞争、抢会员的生意;其二,精力分散,秘书处本应深耕的走访调研、权益维护、政策对接等工作时间被经营事务挤占,将在不擅长的领域从事不擅长的工作,可想而知结果会是怎样;其三,公信流失,会员缴纳会费是为获得服务,一旦发现商会"自办生意"、与"会员企业抢生意",形成竞争对手,这对商会公正性的信任便大打折扣,会员将会用脚来投票。
四、"以商养会"为何鲜有成功:四重内在矛盾
"以商养会"并非是新鲜事物,而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证明很少有成功,是失败的。因为有多年的时间验证,故可追究其因:
一是性质矛盾。非营利组织是以"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却以"营利手段"去运营,显然,目的与手段是自相矛盾的,治理结构、决策逻辑、风险承担机制等均无法适配。
二是角色矛盾。我们常说异地商会是会员企业的"娘家人",那么如果商会又成为市场中的"经营者",当经营业务与会员利益冲突的时候,就会给大家"商会与会员抢生意"的这样一种非常不好的印象,商会也难以保持中立、保证公平,这种角色矛盾将导致商会的服务职能必然受损、商会的形象必然受损。
三是利益矛盾。异地商会的收益不得在会员之间进行分配,商会经营所得是归属商会的,但全体会员才是商会的真正"主人",经营收益如何使用、谁来受益,极易引发会员间的猜忌与纷争。商会一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那么条例第二十六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的底线就面临屡被试探的局面。
四是风险矛盾。凡是经营活动就会面临有盈有亏的问题,没有人能保证经营一定能够不亏损,一旦亏损,商会作为独立法人须自行承担债务,而商会的资产本质上源于会员会费与社会捐赠。如果用公益性资产去博取经营性风险,那么是对会员和社会信任的辜负。
结语
异地商会要发展,正道不在"以商养会",而在"以会养会"。只有回归非营利这一根本属性,做实会员服务、做优平台价值,以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才能够赢得会员的信任与社会的支持。条例第二十六条为经费使用划定了清晰边界: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也只有守住这条边界,把每一分钱花在服务会员、建设平台的刀刃上,商会方能行稳致远。
经营的事,留给会员企业去做;商会要做的,是让会员企业把生意做得更好!这才是异地商会存在的真正价值。
“以会养会”:本文所说的“以会养会”是指商会通过购买政府服务、举办各类会议、活动或提供商业服务,获取相应的收入以维持商会日常运转、反哺商会发展的一种运营模式。其核心逻辑是“以服务换收入,以收入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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