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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 还没自查?名誉职务新规出台 “终身会长”作废!



紧急!协会还没自查?名誉职务新规出台终身会长全作废!

海纳社会组织研究院2026412

导语

为有效帮助社会组织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完善内部治理及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在福州市民政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原由福州市用心公益服务中心发起的社会组织学习专栏——“用心小课堂,现随业务整合正式转移至福州市海纳社会组织发展中心。海纳将延续项目宗旨,持续向社会组织不定期推送法规解读、合规指引及实务文章,以视频或图文形式与大家共同学习成长。


近日,一项关乎所有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

名誉职务,本应是荣誉与威望的象征,但在实际运作中,部分协会出现了荣誉满屋”“虚职泛滥”“终身制”“收费换荣誉等乱象,不仅稀释了荣誉的含金量,更干扰了协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吃透文件精神,避免踩雷,我中心特对《办法》进行全文转发,并带来核心要点解读。

请大家务必对照自查,6个月内完成清理规范!



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名誉职务,是指行业协会商会基于荣誉激励、发挥作用等目的,在法定负责人职务之外设立的、不具有实际管理职权的荣誉性职务。

第二章  设立原则与名称规范

第四条  设立名誉职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党管荣誉,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非必要不设立。严格控制数量,确有必要方可设立,杜绝随意设立、过多过滥。

(三)精简规范。名称统一、数量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

(四)荣誉导向。突出荣誉属性,不得与利益挂钩,不得变相设岗。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名称仅限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两类,不得设立以下不规范职务:

(一)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名誉顾问等;

(二)终身名誉会长、终身名誉副会长、永久荣誉会长等;

(三)特邀、特聘、荣誉、资深、高级等前缀修饰的名誉职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授予对象

第六条  担任名誉职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突出贡献、较高威望和广泛社会影响力;

(三)热心行业协会商会事业,愿意发挥指导、咨询、桥梁作用;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无严重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得授予名誉职务: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现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批准的。

第四章  数量与任期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控制名誉职务数量:

(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誉会长不超过1名,名誉副会长不超过3名;

(二)省级及以下行业协会商会:名誉会长不超过1名,名誉副会长不超过2名。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不实行终身制,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到期自动终止。

确需续任的,应当重新履行全部民主程序和备案手续。

第五章  设立程序

第十条  设立名誉职务应当履行以下民主程序:

(一)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设立名誉职务及数量的动议;

(二)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三)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条件提出拟授予人选;

(四)决定。理事会审议确定人选,向全体会员公示、公告;

(五)备案。设立、增补、取消名誉职务,均须在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专门的名誉职务管理制度,明确设立条件、程序、职责、管理、退出等内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名誉职务人员不履行负责人职责,不参与日常决策、管理、执行工作,主要职责:

(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维护行业协会商会声誉;

(二)提供行业发展、政策咨询、资源链接等方面指导支持;

(三)参与行业协会商会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的调研论证。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名誉职务人员不得在协会商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名誉职务人员档案,记录基本信息、任期、履职情况、奖惩等。

第七章  监督与退出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名誉职务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名誉职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变相把持协会商会、干扰正常运行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长期不履职、不参加活动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辞去的。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违规设立名誉职务的,督促限期整改、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不规范名誉职务,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清理规范。

政策核心解读

图片

《办法》全文共八章十九条,从设立原则、名称规范、任职条件、数量限制、任期管理、程序要求、职责边界、监督退出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为您提炼五大关键看点:


📌 看点一:名称大瘦身,只留两个正规军

政策原文(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名称仅限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两类。

严禁设立:

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名誉顾问

终身名誉会长、终身名誉副会长、永久荣誉会长等

特邀/特聘/荣誉/资深/高级+名誉职务(如高级名誉顾问

解读: 过去五花八门的名誉头衔统统作废。今后只有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是合规的,其他任何带修饰词的或不同层级的名誉职务都属于违规。


📌 看点二:数量天花板,全国与地方有别

政策原文(第八条):

全国性协会商会: 名誉会长 ≤ 1名,名誉副会长 ≤ 3

省级及以下: 名誉会长 ≤ 1名,名誉副会长 ≤ 2

解读: 严格控制数量,避免领导扎堆。一个协会最多只能有1位名誉会长,副职最多2-3位。不能再出现名誉会长一箩筐的局面。


📌 看点三:破除终身制,任期与理事会同步

政策原文(第九条): 名誉职务不实行终身制,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续任的,应当重新履行全部民主程序和备案手续。

解读: “一朝授予,终身享用的时代结束了。每届理事会换届,名誉职务也需要重新履行程序,保持动态管理。


📌 看点四:职责防火墙,无实权、不领薪

政策原文(第十二、十三条):

名誉职务不参与日常决策、管理、执行。

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不得领取薪酬、奖金、补贴,不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解读: 名誉就是名誉,不是二线领导岗位,更不能成为花钱买荣誉的交易品。


📌 看点五:程序硬杠杠,必须走民主流程

政策原文(第十条): 必须履行 “动议审议(会员大会)提名决定(理事会)备案” 五步程序,并在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解读: 不能会长或秘书长拍脑袋决定。设立谁、设几个,必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并按规定备案。


重要提醒:6个月倒计时已开始!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不规范名誉职务,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清理规范。

留给各家协会商会的时间不多了! 请立即对照《办法》自查:

是否有超范围、超数量的名誉职务?

是否有终身”“永久”“资深等违规名称?

是否有收费换荣誉、违规发放报酬的情况?

是否履行了完整的设立程序?

如有上述情况,请尽快通过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方式,予以撤销或更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设立名誉职务,本意是凝聚行业智慧、弘扬榜样力量。《办法》的出台不是要否定名誉制度,而是要让荣誉回归纯粹,让管理更加规范。

福州市海纳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将持续关注政策落地,为各社会组织提供咨询与支持。如有疑问,欢迎后台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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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5   更新时间:2026-04-12 09:42:01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