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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到底是谁的秘书长?秘书长专职化亟需顶层设计保障 “分权制衡”与“分工协作”



秘书长到底是谁的秘书长?秘书长专职化亟需顶层设计保障

原创 知闲 异地商会研究 2026330

异地商会为社会团体组织重要组成,其秘书长到底是谁的秘书长?

这个问题,从合规性角度来讲,其实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已经明确:


1、商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论是选任制还是聘任制);

2、章程示范文本关于组织架构硬性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通常一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于会员大会负责,通常一年召开两次;

理事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商会的日常事务(理事会行使职责是通过理事会会议实现的,举行会议的各项准备落实事项,以及闭会以后的商会各项日常事务需要有具体经办机构来承担办理。换句话说,具体干活是要具有合法身份的,不是谁想干就可来干的,也不是想推就能推掉的。);

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这个组织架构,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三会一层,而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则形成了商会日常运营的决策-执行-监督分权制衡的这样一个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上说,这种结构是非常科学和合理的,符合民主制度下的三权分立学说。当然了,我们还有一个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全程监督。

有的人一听到分权制衡,就会有抵触心理,认为是在捆绑其手脚、是在限制其做事情。这样的认知是很肤浅的。

其实分权是一个组织的运营机制,实践证明是科学的,既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导致的盲目决策,也可有效提高决策质量;

所谓的制衡的并非是一个人的正常的职责、并非是限制一个人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而是为了约束权力滥用,以制度来规制,将权力放在制度的牢笼中,各司其职,形成生态系统的良性平衡运行。 很难想象不受制约的权力将是多么的可怕

正如任正非说:"我们的三权分立,是为了增加合理性,不是搞形式。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分权制衡分工协作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个有机整体。通俗的说,对的一定要坚持,错的一定要反对对或错全在规章制度的设定内。如果大家都有这样的认知,也就不会有抵触情绪了。


3、在组织架构中,对应也明确了三个人的任职条件和各自的职责,三个人即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

会长主持和召集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平权机制,实行集体决策,倡导建立会长末位表态制度;


聘任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讨论研究,投票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不是会长聘任);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怎么不增加在会长领导下),履行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秘书长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人(为什么没有增加对会长负责),行使落实理事会决策通过的日常事务的执行权;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领导监事会工作,监事会行使章程赋予的监督权。

上面括号里的疑问,笔者是这样来解读的:

一是从逻辑角度来看,体现了权力由谁授权就要对谁负责的隶属关系;

二是从制度设计方面来看,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原则;

三是从异地商会的性质来看,体现了联合性社团的属性。


这样解读未必完全正确,欢迎大家留言或邮件发表不同看法,共同探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从法律关系方面来讲,秘书长不是会长的秘书长、不是哪个人的秘书长;秘书长也不直接对哪个人负责,只直接对理事会负责

上面这个结论,并不意味着会长和秘书长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而是强调会长不能越俎代庖,反之亦是如此。会长毕竟是一会之长,领导决策机构理事会工作,当然有权对执行机构秘书处和秘书长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然而现实却是非常残酷的。一个这么好的制度设计,在现实中却是遍体鳞伤。

笔者通过观察发现,一些半死不活或者僵尸商会、一些出现这个问题那个问题的商会,绝大部分都是背离了这种制度设计而导致:决策、执行不分,监督形同虚设;错位、缺位、越位现象频发


本文仅从秘书长专职化的角度来分析现实中的一些问题:

前面两篇文章都谈过专职化秘书长是商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项。(四个维度看异地商会秘书长为什么要专职化?

我想提醒大家的是:专职化秘书长和专职秘书长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专职化秘书长应当完全符合法规政策对合规化建设的要求,符合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要求;而专职秘书长只是达到了所花时间精力和劳动关系在商会的基本要求。

专职化秘书长必定是专职秘书长,而专职秘书长未必是专职化秘书长

例如,某商会专职秘书长,一天工作18个小时,而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围绕着会长转,不论会长安排的事项是否违反相关规定,都是一律照做。俨然,这样的专职秘书长只是会长的秘书长,而不是商会的秘书长。


又如,某商会聘用退休老干部做专职秘书长,认为自己人脉广、资格老,错位,越位行事,而会长、理事会和监事会碍于面子……,于是产生很多问题。

因此,专职化秘书长一定是定位明确、站位正确,既精通业务、又合规合矩。

上面说到过,现实中遍体鳞伤。往往不是上面两种情况,而是许多专职秘书长,很难去做到制度设计的合规化。

我们回过头看一看相关的政策规定,只规定了秘书长的职责,却没有规定相关职责被剥夺、被侵犯应该得到如何的保障。

最近,某地商会处在换届期,一些非常不错的秘书长因为不符合会长的口味而被换掉,据说相关组织的领导听到这些事后,也是扼腕叹息。


鉴于现实情况,秘书长专职化的道路还很远,相关部门应当从顶层设计考虑加以保障,方能促使商会的发展紧跟时代的步伐,切实发挥其在市场经济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履行其在国家发展大战略中赋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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