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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商会论坛交流>>你的商会会长副会长产生合规吗?一文理清会长副会长产生的5步合规流程
原创 知闲 异地商会研究2026年4月6日
专注于异地商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推动中国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赋能企业新质生产力持续发展。公益平台,欢迎赐稿交流!
最近,在与商会同行的交流活动中,有一个话题频率明显升高:某某媒体又曝光了某某商会的问题。
这些曝光表明,当前全国范围内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整顿整治正在深入推进。
在此背景下,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审视:你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是怎么产生的?程序合规吗?
在走访与交流中,笔者发现许多商会在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的产生程序上存在诸多含糊其辞的问题,甚至触碰了合规红线。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观察到了存在以下三种典型的“不合规”现象:
第一种:“一步登天”式选举:许多商会的会长副会长是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如果章程中明确规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这本身很合规。问题在于,这些人选此前并未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成为“理事”,直接跨越了身份门槛。我们调研中发现,许多商会届中增选副会长,往往都绕过这个门槛。
第二种:“先斩后奏”式选举:未经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的事先审核与把关,直接召开会议进行选举,事后才试图补报材料。这一现象严重违反了“未经审批准同意,不得进入选举程序”的规定。
第三种:“金钱至上”式任职:部分商会存在“交钱就是副会长”的潜规则,只要缴纳了会费或捐赠款项,无需经过任何民主选举程序,直接就是副会长了;有些异地商会,不论你是否来自原籍地,只要交钱就可以进来;有的商会将副会长职务明码标价,谁出钱谁上任,根本不存在选举程序。实际上就是官媒曝出的“卖职位”行为。
这已经不是程序违规的问题,而是对社会组织性质的根本扭曲。
诸如以上这些情况产生的会长、副会长明摆着是不合规不合法呢的。
我们来看看法规是怎么说的:
会长副会长产生的法定程序
第一:担任会长、副会长的前提是成为理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民发〔2019〕80号)及地方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应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由此形成清晰的两级结构:会员大会选理事→理事会选会长副会长。跳过第一级,直接在第二级产生会长、副会长,在程序上是无效的。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选会长、副会长的制度中,会长、副会长候选人也必须是从理事的候选人中产生,此时直接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是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如果一个人连“理事”身份都没有(即未经过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是无权直接选举其为会长副会长的。这种“一步登天”的做法,直接违反了社会团体治理的层级逻辑,其选举结果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第二:换届选举前,必须事先报批审核。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负责人变更属于重大事项,需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审核后方可实施选举。民政部《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明确要求:换届选举工作方案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选举结果须在规定时限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事先审核就自行选举,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选举必须体现民主程序,不得以金钱代替选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全国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选举须"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上海、江苏、浙江、湖北、云南等地,更是明确将“选人”和“会费标准”、“修改章程”等作为重大事项,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
会费标准的确立与负责人的选举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将职务与缴费挂钩的行为,既违背非营利属性,也违反民主选举的基本要求,更背离了社会团体组织的根本属性,属于历年专项检查中的重点整治对象。
为什么这个问题在当下格外重要?
自2022年以来,民政部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财政部等部门,持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专项整治工作,内部治理混乱、负责人产生程序不合规均属重点整治范围。
上个月李强总理签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改版,更是将“内部治理失灵“作为商协退出的条件之一。
程序违规产生的负责人,在签署合同、作出决议时,其代表权的合法性必然将受到质疑;一旦被认定为程序违规,此前以该负责人名义作出的决议、签订的合同,均可能因主体资格瑕疵引发连带法律风险。
合规选举的基本流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各地的规定,商会负责人产生的完整合规的流程包括5步:
第1步:制定换届工作方案,提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届中增补负责人,也必须提前报批审核,理事会选举后,待下次会员大会确认,未经会员大会确认,只能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各类办公会议,不具有理事和负责人的表决权;
第2步:须进行公示:将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会员公示,提前15天,公示期不少于5-7天;
第3步:经审核批准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理事;
第4步:理事会成立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第5步:四是将选举结果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5步缺一不可。
商会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场经济社会中连接公域和私域的重要纽带、也是党和政府社会工作的重要抓手,其自身的合规合法性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在当前的整顿期,合规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只有每一位商会管理者都能敬畏规则,让权力的产生在阳光下运行,这样的商会才能走得稳、走得远。
否则商会面临年检不合格、甚至被撤销登记的风险,更会让商会的公信力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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